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640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沛
法官助理徐磊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