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4808号
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写明因双方达成和解并执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书记员 白云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