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执恢4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法官助理徐磊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