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执27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共计200万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剩余190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完毕。因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法官助理王猛
书记员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