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与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3195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701444421A.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通知应诉后,已与原告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