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白云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206民初30号
原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杰,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胡美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敦朝鲁,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飞跃公司)与被告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广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飞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杰、李江涛,被告广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敦朝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飞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广电局支付工程款1906418元;2.要求被告广电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白云鄂博矿区冰上运动中心项目被列为包头市重点项目,该项目由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内蒙古分公司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由原告新飞跃公司承建。2015年7月16日,原告入场做该项目施工前准备工作,因施工前需要建设工程设计图,建设工程设计方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内蒙古分公司要求发包方先支付部分建设工程设计费284000元方能提供设计图。为了推进项目建设、抢抓工期,受被告委托原告垫付该笔建设工程设计费,取得建设工程设计图。原告入场进行白云鄂博区冰上运动中心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后因政策调整,白云鄂博区冰上运动中心项目停滞。原告在施工期间土方工程造价共计1769425元,该费用报送白云鄂博矿区审计局审核,最终核定1622418元。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垫付的建设工程设计费284000元及土方工程施工费1622418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共计1906418元。
被告广电局辩称,被告广电局承认原告新飞跃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原告新飞跃公司参与了白云鄂博矿区冰上运动中心项目的部分施工,被告广电局亦认可欠原告新飞跃工程款1622418元及垫付设计费284000元,共计190641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合同的效力。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由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形成事实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由于该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该工程未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2.工程价款的支付。被告广电局对欠原告新飞跃公司工程价款无异议,该工程已停滞,双方对工程质量均无异议,被告广电局应支付原告新飞跃公司主张的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22418元,垫付的设计费284000元,合计19064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8元,由被告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延福
人民陪审员   王利平
人民陪审员   闫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 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