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3民初3237号
原告:郭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
被告:周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