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抗63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鄂尔多斯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终1226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20)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