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312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前旗西山咀镇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8元,减半收取65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