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藏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2,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藏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被告:王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被告:***前旗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
上诉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藏某、王某2、***前旗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8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9元,减半收取4664.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