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26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70144442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旗教育局享有的未付工程款债权556860.6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一份556860.63元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3251049824A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旗教育局享有的未付工程款债权556860.6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330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