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26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70144442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旗教育局享有的未付工程款债权556860.6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一份556860.63元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3251049824A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旗教育局享有的未付工程款债权556860.6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330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