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1333号
申请人: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519077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格澜商务**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91137271Y。
法定代表人:韩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021913073100040200000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