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

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1333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519077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格澜商务**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91137271Y。
法定代表人:韩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冀1122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元。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撤诉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