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

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与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1333号之一
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519077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格澜商务**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91137271Y。
法定代表人:韩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灏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保全申请费480元,共计960元,由原告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