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5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景波
被申请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衡水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万全
审判员颜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