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海志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6271号之一
原告: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牛街庄片区17-7号地。
法定代表人:高世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家玺、番啟梅,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海志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番禺大道北自编1742号B座203。
法定代表人:廖家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春红。
原告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志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1400元依法退还原告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瑄
人民陪审员尚炳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