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志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辖终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牛街庄片区****号地。
法定代表人:高世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志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番禺大道北自编****号*座203。
法定代表人:廖家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春红。
上诉人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6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广州海志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本案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明确主张侵权之诉,上诉人主张以合同约定为由主张管辖权,事实依据不足,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明确主张侵权之诉,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62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玉春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