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16039R,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羊肠新村****。
法定代表人:曾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生涛,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约定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实际是与陈超签订的外包协议,因被上诉人未起诉实际分包人陈超,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存在原裁定确定管辖时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只能适用被告人所在地标准,故本案管辖法院应当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依法撤销原裁定并予以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选签订协议,工程地点为德宏州芒市,合同履行地即为德宏州芒市,芒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桂云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