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10464号
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板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京,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羊肠新村23栋7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
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嘉信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计816元,由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