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宏泰家园**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姜宝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农垦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黑龙江农垦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农垦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