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29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屹,哈市香坊区幸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农垦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056333939C,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宏泰家园**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姜宝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农垦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3元,退回1498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张鑫
审判员 龚辰
审判员 车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