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00257B,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海龙,广州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84154225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空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恩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9HBL6U,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恩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人)、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中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一、南京中人、泗阳中人支付高澜公司货款3096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1548000元,余款1548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如南京中人、泗阳中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一期款项给付义务,则需要加付仓储费(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5166.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提货之日止)、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再次发运包装费69400元、二次检测费4000元,高澜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及仓储费、利息、再次发运包装费、二次检测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南京中人、泗阳中人按照上述第一款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高澜公司同意两被执行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取合同编号为ZR201704DF-15合同项下的20套ZR2.0系列变流器水冷系统(变流器禾望接口1套、高传接口19套);四、案件受理费34359元,减半收取17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80元,由南京中人、泗阳中人共同承担。高澜公司以南京中人、泗阳中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中人、泗阳中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二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国玉到庭接受调查,其称公司资金链断裂,欠了大量债务(包括工人工资),公司主要财产是风力发电机组。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均已被他案冻结,无可用余额;被执行人南京中人名下有苏A×××××号江铃全顺牌、苏A×××××号哈弗牌、苏A×××××号别克牌、苏A×××××号别克牌、苏A×××××号哈弗牌、苏A×××××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六辆,本案已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4月9日前往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北侧黄河路西侧调查,该公司已歇业,车间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于2020年4月17日前往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陶东路1号调查,该公司已歇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4月11日再次提交网络查询,查询结果与之前查询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无处置权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