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财保209号
申请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00257B。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19年11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区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价值2338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689元,由申请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彩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娜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9)甘0902财保2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请将该被申请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内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甘0902财保209号裁定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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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邮编:7350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9)甘0902财保209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2019)甘0902财保209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
在我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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