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927、10928号
再审申请人〔(2019)粤0112民初12634号案原告、(2019)粤0112民初12601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书琴,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2019)粤0112民初12634号案被告、(2019)粤0112民初12601号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
法定代表人:李琦,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3355、1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驳回***关于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错误。(二)高澜公司需向***支付2019年7月工资差额7860.45元及2019年8月工资差额9921.98元。(三)高澜公司需向***支付2018年、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1400.76元。(四)高澜公司需向***支付2019年奖金41155.97元。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高澜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19年7月、8月工资差额。2.2018年、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2019年度奖金。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2019年7月、8月工资差额问题。一、二审法院认定高澜公司制定的《GL-A-13-0001员工手册》的考勤违规处罚条款存在明显放大劳动者违纪情节,加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的情形,违反了公平原则,高澜公司关于员工考勤违规处罚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上述员工手册的其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向***公示,故其他条款依然可作为高澜公司管理劳动者的依据,***亦应遵守《GL-A-13-0001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一审期间,高澜公司提交的《天刷卡汇总表》与经过公证的查询结果一致,足以证明***在2019年7月、8月期间存在迟到、早退的违纪行为,一、二审法院据此核算***2019年7月、8月的应发工资,判决高澜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7月工资差额6413.47元、8月工资差额9256.95元,并无不当。***主张其无需考勤,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2018年、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如上所述,***在2019年7、8月期间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主张其在上述期间为全勤,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时不应扣除缺勤工资,理据不足。
关于2019年年终奖问题。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具有自主决定权,用人单位可根据当年的经营效益及劳动者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与高澜公司之间并无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且双方均确认截止庭审时高澜公司尚未向员工发放2019年的年终奖,故***主张高澜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在2019年7、8月期间存在迟到、早退违纪行为,双方对工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导致高澜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高澜公司并非恶意拖欠或者故意克扣***的工资,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曾就免职一事向高澜公司提出异议,高澜公司亦未因调岗而降低***的薪酬待遇,故***主张高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