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95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领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6楼B区。
诉讼代表人:马晓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南电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山大道1号5幢。
法定代表人:常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珠翠,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领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南电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因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沪7101破126号民事裁定,受理领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领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领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领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26元,减半收取33913元,由领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毓敏
审判员 徐岩岩
审判员 陈宏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晓莉
书记员石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