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南电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电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电继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5041-1),住所地在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澈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7909-0),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石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大厚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5034-3),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斯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73526-8),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南电继保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开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电继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迈斯克公司、龙澈公司、大厚公司自愿协商解决案件执行事宜,申请执行人南电继保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电继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迈斯克公司、龙澈公司、大厚公司自愿协商解决案件执行事宜,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执行人南电继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开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尹之荣
执行员毕永贵
执行员查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