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4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翰泽,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拥军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闫日,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拥军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晋021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晋02民终1415号裁定,发回重审。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劲松
审判员 苏 艳
审判员 闫 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