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正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5340号
原告:徐州正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根,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拥军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正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正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正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雁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