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3294号
原告:大同市公路建设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大同市公路建设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公路建设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发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市公路建设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抒琴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