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390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高新路966号数字大厦6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7902717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944WK54B。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期限为一年。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遂川支行营业部20××××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105316.20元。线上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支行936××××137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4794.59元。线上冻结兴业银行南昌青山南路支行5020××××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10016.17元。线上冻结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200××××9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1162.18元。线上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150××××37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5016.57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3××××8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2776.74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306××××64,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1011.45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东城支行370××××0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600000.00元,实际冻结4.04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39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