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2026号
原告:新余市丰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66号丰和都会4栋3**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
原告新余市丰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新余市丰硕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丰硕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丰硕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0元,合计743元,由原告新余市丰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