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5民初330号 原告:***,男,1960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绥穆新城东方御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林集团黑龙江好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下城子镇木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中林集团黑龙江好家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中林集团黑龙江好家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