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海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上诉人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0民初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以***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华厚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为由,确定本案是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金水河镇伉缅小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此,本案已经涉及到诸多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为生命权纠纷。2.上诉人的“建筑项目施工地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不属于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共。所以,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在公共场所施工挖掘基坑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并以此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案混合了监护人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多重法律关系,并非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生命权纠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本案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21)云2530民初59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的事由为上诉人在公共场所施工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其子溺水死亡构成侵权,要求赔偿。一审法院根据***起诉,认为***之子马新明死亡事故发生在金平县,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金平县,故金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件的性质问题及监护人有责任、教育机构有责任、上诉人也有责任等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问题。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勤
审判员 何为芬
审判员 许莲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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