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4民初28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93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女,1986年7月27日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9619905J。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海归创业园1幢3楼34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MB1935561E。
住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共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早。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3月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单。经查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