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8民初494号 原告:**,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成,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彝族,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 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海归创业园1幢3楼34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凤凰路3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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