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7802号
原告:****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
法定代表人:史小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平,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宏,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君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林,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元(已减半),由原告****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梁燕平
人民陪审员 沈旭良
人民陪审员 何坚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