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4117号
原告: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商业巷****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高君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v>
法定代表人:候卫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