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3民初2431号
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1,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藏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县支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达隆路南侧13号。
负责人:赖某,系该公司经理。
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甘0623民初2355号陈连军与**、张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因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且两案被告完全相同,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亦同意将两案合并审理。因此,将两案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甘0623民初235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双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