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852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04477。
法定代表人:张小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甘肃陇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林,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316171957W。
法定代表人:王宗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刘海军。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漆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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