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1831号
原告:**,男,回族,住甘肃省**市。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市。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东大街经济局办公室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东大街4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事车辆×××号轻型栏板货车的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本案原告应向实际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主张权利,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爱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