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3民初1410号
原告:吉林省富沃德工控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323号。
被告:吉林省科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4000号。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富沃德工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科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富沃德工控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富沃德工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为3552.5元,由原告吉林省富沃德工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