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民初1166号
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556642965B,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东方广场A座1单元5层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生,身份证
号:522522198110040018,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姜锐,开阳县金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9372125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紫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问富,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
522522197202230439,住贵州省开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丁问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