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丰达凯莱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黔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5314号
原告:贵州丰达凯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7071239XP。
法定代表人:李小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萍,女,汉族,1973年8月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观山湖德福中心A5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2965B。
法定代表人:丁鹏仁,总经理。
被告:刘勋,住贵州省贵阳市,系贵州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贵州丰达凯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丰达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丰达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发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先婷
书 记 员 樊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