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2965B,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丁鹏仁
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7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黔云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黔云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共计1069451.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扣划,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627执122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绪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