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峰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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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862号
原告:杭州峰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浩溪桥山头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4556272L。
法定代表人:邵小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东方广场A座1单元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2965B。
法定代表人:丁鹏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峰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峰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毕利民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