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一初字第980号
原告:罗晓燕。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峰。
被告:新疆特力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白峰、新疆特力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白峰、新疆特力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