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力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特力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301民初41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喀什市。
被告:新疆特力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路第二电信枢纽行政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丰,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特力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