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蚕丝公司

邢台市蚕丝公司、沙河市润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蚕丝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邢台市桥**。
委托代理人:裴占波,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沙河市润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蚕丝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河市润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8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7440元。现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47440元。经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金融理财、股息红利、保险类收益、车辆、证券等都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已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通过和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雄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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