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被告: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鸭鸽营乡李家韩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马宝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朝,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高胜福,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被告:**,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大学文化,住临城县。
***与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高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8元,减半收取计5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米彦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俊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