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被告: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经济开发区绿岭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宝贵,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雷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董云凌